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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中的“部分功能对等”与“功能相似”
www.hrexam.com   更新时间:2008-10-27 点击: 【字体: 】 加入收藏 关闭本页

“Partial functional equivalence” & “functional similarity” in translation

华侨大学外国语学院 陈道明

 

提要:本文讨论了奈达博士的“功能对等”和“功能相似”理论,认为“对等”应是译文和原文在三种言语行为上的对等。“等效”即“效果对等”也应是“效”与“果”,即言外之力和言后之果,皆“对等”。由于“功能对等”把目标预设得太高,跟“信、达、雅”一样都是翻译的上限标准,它并没有真正解决“信”和“顺”即准确和通顺的矛盾。从一些已被广泛接受的词语的固定译法看,当找不到真正的“对等”译法时,还应有诸如“部分功能对等”和“功能相似”的下限标准。

关键词:功能对等,等效翻译,部分功能对等,功能相似

Abstract: In translation, real “equivalence”, if ever exists, should refer to the equivalence in all the three speech acts in SL and TL. Thus, “functional equivalence” is not only the equivalence in either “impact” or “response”, but should be in both of them. In fact, the aim for “functional equivalence” is too high and hard to achieve. In practice, as the generally accepted translated terms cited in this paper shows, what a translator always looks for is only “partial functional equivalence” or “functional similarity”, when real “functional equivalence” cannot be achieved.

Key words: functional equivalence, equivalent effect, partial functional equivalence, functional similarity

 

      奈达博士在1964年发表的《翻译科学初探》一书中提出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对等:形式对等(formal equivalence)和动态对等(dynamic equivalence)。后来他又把“动态对等”改为“功能对等”(functional equivalence)。这“对等”理论在我国译学界引起了很大反响。

本来,奈达的“对等”理论与严复的“信、达、雅”标准并没有质的区别。首先,他们都非常重视接受者。奈达的“动态对等”原则要求译文“接受者和译文之间的关系,应该与原文接受者和原文信息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Nida,1964:159)。严复在“《天演论》译例言”中提出“信、达、雅”时将“信”摆在首位,但又明确指出“顾信矣不达,虽译犹不译也”,并认为“译者将全文神理,融会于心,则下笔抒词,自善自备”。也就是说,他的“信、达、雅”原则要求译者用接受者所易于接受的通顺晓畅的语言忠实地将原文的意思传达给译文读者。其次,“对等”和“信达雅”都是翻译标准的上限,正如金隄先生所说,“不论是‘信达雅’或是‘等值’或是‘神似’,指的都是理想的目标”。(金隄,1989:11)

然而,奈达理论的推崇者们至少认为“对等”原则在以下两个方面优于“信达雅”标准:(一)“对等”理论比“信达雅”原则更明确、更具科学性;(二)“动态对等”概念对“直译和自由译之争,提供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金隄,1989:15);使准确和通顺“不是鱼和熊掌”,“二者必须兼而有之”(金隄,1989:107 &115)。

本文拟就这两方面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是如何理解“对等”理论;二是“功能对等”作为翻译的上限标准,是否还应有些与之相对应的下限标准,如“部分功能对等”(partial functional equivalence) 或“功能相似”(functional similarity)?

 
  一、“对等”与“等效”

 

金隄先生在《等效翻译探讨》一书中认为,“对等是一个科学描述性的概念,比文艺派喜欢用的‘忠实’、‘信’客观一些。” “ ‘对等’ 不涉及译者的态度,概念比较明确一些”。(金隄,1989:21)(严复)“实际上已经意识到等效问题。然而他没有把这点意识发展成为明确的指导原则,理论上形成一个漏洞… …”。(金隄,1989:27) 劳陇先生也认为,“严复的‘信、达、雅’说,实际上并没有构成完整的翻译理论。他老先生当日写《例言》那篇文章,也并不有志为翻译理论家,他只是根据他翻译《天演论》的经验,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而已”。“奈达博士似乎比严老先生就要高明一些,或者说,明确一些了。”(劳陇,1990)总之,许多推崇“功能对等”理论的学者都认为它比“信、达、雅”更明确、更科学。

然而,这一“明确”、“科学”的概念到底要求如何“对等”,怎么检验对等不对等?对此问题,我国译学界尚存在着许多疑问和争论。

现在许多学者将奈达的equivalence译成“等值”,并认为他是最受人注意的西方等值论学者。然而,“何为值”?“什么叫等值”?译学界许多人都提出了疑问。董史良先生认为 :“equivalence 在自然科学中译为‘等值’,是指‘量值’或‘效应’大小方面的‘等’。在某些学科中也就只译为‘类’、‘代’而已。西方人把它应用到翻译中,传入我国后不知怎的译为‘等值’。于是就有人便在‘等值’上做文章。… … 在翻译中就存在‘不可译’的现象。这其中何曾有那么多的‘等值’可言?”(董史良,1997)由此可见,译学界对“等值”这一译法或提法是存有异议的。

至于“等效翻译”,则是金隄先生的提法。金隄先生在《等效翻译探讨》一书中对奈达的“动态对等”或“功能对等”作了充分肯定,但又对奈达的一些说法提出批评,并提出了自己的“等效”概念:

“… … 奈达谈信息和接受者之间的关系时,有时提译文对接受者的作用(impact),有时提接受者对译文的反应(response),并不加以区别,其它理论家也有类似情况,可是奈达还进一步突出反应。例如,《翻译的理论和实践》一书对功能对等下定义就是从反应角度下的,并且还进一步强调,译文仅仅使接受者理解是不够的,还必须能使他们‘以行动作出反应。’

… … 每个接受者如何反应,如何行动,还牵涉许多个人的主客观因素,我们研究翻译的过程似乎没有必要涉及,因此,我们这里的‘效果’,只包括信息对接受者的作用(即接受者的感受),不包括接受者的反应。”(金隄,1989:17-18)

奈达在《翻译的理论和实践》一书中从反应角度给动态对等下定义,确实有点失之偏颇。瞿秋白曾在“苦力的翻译”一文中引用了一篇波兰小说中的片段:一个坐轿子的外国人要中国苦力再抬得快一点,他对“西崽”说“我给他们每人二两银子”,而“西崽”却翻译成外国人发火了,说再不快抬就要到衙门去告状。秋白尖锐地说,“这些轿夫苦力的确请到了一个‘好’翻译。虽然这个翻译是西崽,他却译得很顺,虽然这个翻译译得很错,可是他译得很顺。”但是,这样的翻译“苦力实在不需要他”!(引自陈福康 ,1992:310)“苦力”听到“告状”跟听到“给他们每人二两银子”的感受肯定是不一样的。但若只强调听者的反应,难道假如听到“要到衙门告状”,苦力们的反应跟听到“给二两银子”一样都是“快抬”,这句话就译得与原话“功能对等”了吗?

然而,金隄先生提出的“等效”概念,“只包括信息对接受者的作用(即接受者的感受),不包括接受者的反应”也不够全面。如果说“每个接受者如何反应,如何行动,还牵涉到许多个人因素”,那么同一话语对每个接受者的作用(即每个接受者的反应)难道就都一样,不牵涉到个人因素了吗?

根据奥斯汀(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即言语行为三分说,说话人说出一个句子总是同时表现出三种言语行为:言内行为即“言之发“(locutionary act),言外行为即“示言外之力”( illocutionary act)和言后行为即“收言后之果”(perlocutionary act)。显然,译者若只注重原文的言内行为,译文往往会只拘泥于“形式对等”,由于社会文化背景不同,在译文里原文的言外之意,往往无法得到准确转达,意思往往会被扭曲。“功能对等”给我们的启示就在于应注意译文对接受者的作用和接受者的反应,即注意使译文能示接近于原文的言外之力,取得与原文相似的言后之果。

总之,真正的“对等”应该是译文和原文在语篇的三种言语行为上的“对等”。按照金                 隄先生“效果”概念的提法,“等效”应该是指“效果对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本)的解释,“效”就是“效果、功用”,而“效果”是“由某种力量、做法或因素产生的后果”。由此看来,金隄先生说的“我们这里的‘效果’,只包括信息对接受者的作用(即接受者的感受),而不包括接受者的反应”,在措词上似乎就有点不够严密。“效果”一词《汉英词典》(外研社,1995年修订版)译为“effect, result”。这就是说,“效”(effect)指的是语篇所示的言外之力,“果”(result)则指言后之果。因此,真正的“等效”就是“效果对等”,译成英语应是“equivalent effect and result”,而不只是“equivalent effect”。

 

  二、“部分功能对等”与“功能相似”

 

   “信、达、雅”是“译事三难”,是翻译的上限标准。在很多情况下,人们都认为“信”和“达”不可兼得。因此会有“信而不顺”和“顺而不信”之争。对此问题,鲁迅先生在三十年代就对“顺而不信”大张挞伐,旗帜鲜明地提出“宁信而勿顺”的原则。

金隄先生在《等效翻译探索》一书中认为,“等效翻译”为解决“信”与“顺”的矛盾找到了一把金钥匙。他在该书第三部分“准确与通顺的关系”中专门写了一章,题为“不是鱼和熊掌”,认为准确和通顺不可割裂,“二者不可兼得”原来是一个错觉,应“明确地提出要求:既要准确,又要通顺,二者必须兼而有之”。

对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出这样一些问题:“信、达、雅”是“译事三难”,那么“功能对等”是难?是易?它是否对“直译和自由译之争,提供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是否有了“功能对等”这一原则,准确和通顺的矛盾就迎刃而解了?它是否也需要一个下限标准?

其实,要做到在三种言语行为上的对等,或者如王佐良教授所说,“真正的对等应该是在各自文化里的含义、作用、范围、情感色彩、影响等等都相当”(王佐良,1989:19),实在不容易。

“功能对等”(或“等效翻译”)把目标预设得太高,仿佛在目的语中原来就存在了原语篇的“对等”语篇,只待人们去寻找。其实,真正能严格做到“功能对等”的情况并不多。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往往只能退而求其次,在两种语言(尤其是在汉语和西方语言)之间找到部分功能对等或功能相似的近似说法。也就是说,“功能对等”如果没有诸如“部分功能对等”或“功能相似”的下限标准,人们一旦找不到真正“对等”的说法,就要转而相信“不可译论”。

例如,在外贸英语中,“bill of lading” 实际上有三个作用:(一)船主开出的收据,(二)船主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三)物权凭证,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凭此单据可提货。然而,“bill of lading ” 译成汉语时只译出其第三个作用(当然也是最重要的作用)——“提单”,其它两个作用根本没法译出。因此,二者之间实际上只有“部分功能对等”。

一般说来,译文若能与原文“功能对等”,也就能做到“信”与“达”,但有时也不尽然。从一些已被广泛接受的词语的译法可以看出,寻找“对等说法”的标准与“信”的标准有时也会难以兼顾。例如,英语的“Royal”一词译成中文都成了“皇家”,如“the Royal Society”译成“(英国)皇家协会”等。英国的君主是国王或女王,而中国封建社会的君主则是皇帝,“王”只是一种最高爵位。之所以将Royal译为“皇家”,显然是因为英国的国王或女王是同日本的天皇或中国以前的皇帝“对等”的,若译为“王家”则恐有降格之嫌。但这样译并不“信”,有时也会产生误导,使中国读者以为英国也有“皇帝”。

有时由于对译文的准确性即“信”的要求非常高,译者只好在译文中把原文的词语照录,或在作了“功能相似”的翻译后再把原文加括号置于其后,这种做法英语叫transference ,有别于translation。汉译时人们还常常先采用谐音译,然后再将原文置于括号内。鲁迅先生的杂文中就常采用这种方法,如“费厄泼赖(Fair play)”等。这种transference 在学术论文中尤其经常使用,便于读者准确理解原文,检索原材料,深入进行研究,但显然谈不上在两种语言中“功能对等”。目前 internet 该算是最时髦的新名词之一。开始时有很多中文译名,如 “网际网络”、 “互联网”、“网间网”、“网际网”、“国际互联网”等,有人则在译文中直接照抄internet 一词,不作任何翻译,采用transference 。现在我国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已采用谐音译法,将其译为“因特网”。实际上,即使在非常接近的两种西方语言中,为了准确,也往往因为找不到真正“功能对等”的词而需要借词。例如,“吨”法语是tonne ,相应的英语词就是ton。然而,法语的tonne表示1000公斤,而英语的ton 虽可以也是1000公斤,但美国人见到ton时往往会想到“美吨”(即“短吨”short ton),等于2000磅,约907.2公斤;英国人则会以为是英吨(即“长吨”long ton),等于2240磅,约1016公斤。因此,为了不引起歧义,欲表示1000公斤,有时还得说成metric ton,或借用法语词tonne。因此,法语词tonne 也进入了英语词典。

有些东西外文和中文的说法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完全对等,但经不起仔细推敲。例如,英语的white ant , 法语叫fourmi blanche, 与汉语的“白蚁”完全对等。然而,white ant 是一种误称,正确的称法应是 termite。如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对termite 一词的释义是“insect (popularly but wrongly called white ant )… ”。“白蚁”属昆虫纲,等翅目;而“蚂蚁”属昆虫纲,膜翅目。白蚁形状象蚂蚁,但不是蚂蚁的一个种类。因此,“白蚁”非“蚁”,它本身是一个误称。英语的termite 是正确的称法,法语的对等词仍是termite ,而在现代汉语中却没有对等词,只能还是用“白蚁”这一误称将就译之,但termite 与“白蚁”并不真的对等。

有些在不同的西方语言中完全“对等”的词,在汉语中则只能找到“部分功能对等”的说法。例如,英语的tomato 一词译成法语是tomate ,两个词意思完全相同,“功能对等”,而译成汉语则有两个名称——“西红柿”和“番茄”。有人可能会不假思索地说,“西红柿”就是“番茄”,“番茄”就是“西红柿”,它们都是tomato的对等词。然而,实际情况是,“西红柿”和“番茄”两个词本身就不对等。在美国,顾客到商店买东西一般都得另外上税。但有的州规定,一些基本生活必需品可以免税,如买蔬菜不上税,买水果则必须上税。因此,tomato 到底是蔬菜还是水果就牵涉到要不要上税,成了一个法律问题。据说,1893年,在美国的最高法院里,人们还搬出词典来确定到底tomato 是蔬菜还是水果。(转引自Bejoint, 1994:123)对这个问题,我们感兴趣的是,tomato 译成法语不必介入“蔬菜”“水果”之争,而译成汉语却得介入。因为“西红柿”中的“柿”是水果,而“番茄”中的“茄”则是蔬菜。不管将tomato 译为“西红柿”或“番茄”,都只能是“部分功能对等”。 1994:123)

王佐良教授曾指出,“在翻译工作里,也必须注意语言与社会场合的关系”。“例如翻译请帖、通知、布告、规章、病历与病情公告之类的‘应用文体’,译者应该知道在译文里怎样寻找到相等的内行的格式和说法。‘油漆未干’必须译成英文的Wet paint,而不应是 ‘The paint is not dry’ 之类的外行话”。“换言之,在这些地方就不能照汉语字面直译,而必须要寻找适合于英语国家同样场合的‘对等说法’”(王佐良,1989:11)。

然而,由于社会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各国不同法规之间的差异,翻译此类“应用文体”时,有时采用一些“功能相似”的说法,也是无可厚非的。例如,我国的交通标语“一慢二看三通过”,吴光华主编的《汉英大词典》直译为“slow down, look around, and cross”,而《英语学习》1986年第八期发表的伊槟的“商标、告示及其它”一文则认为:“‘一慢二看三通过’就是‘STOP’。并不是叫车子就此停下不动,而是要求先停下来,再起步。这样就可保证免于撞车。这标志常见于小路进入大路或与大路交叉的地方,鲜明醒目。咱们的一二三式歌诀,韵味很足,惜乎等到看清楚这七个字,车子怕早已冲过头去。”显然,两种译法各有得有失。《汉英大词典》的译法虽准确地把原文的形式和意思用英语表达出来,但略嫌太长,比七个中文字还更难以看清楚,而且在英语国家也没有这种“slow down, look around, and cross”的交通标志。和它最接近的说法确实是“STOP”。英语国家中的“STOP”标志当然不能译为“停”,因为“STOP”标志要求开车人先把车停稳,看清楚另一条路上有没有过往车辆或行人,等别人通过后再开车,与我们的“一慢二看三通过”确实很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开车人一看到“STOP”标志,即使周围并无别的车辆或行人,也必须把车刹稳后再开,否则就算违反交通规则。而我国在这种情况下则没有必须把车停稳的要求。因此,虽然“一慢二看三通过”和“STOP”给接受者的“感受”差不多,都是“礼让”,“注意交通安全”等,“反应”也很相似,但它们毕竟只是“功能相似”,而不是“功能对等”。

当然,我们所说的“部分功能对等”,指的是最基本、最重要部分的对等。如bill of lading 中作为可提货的物权凭证这最重要的部分与“提单”对等。我们所说的“功能相似”,也应是最基本、最主要特征的相似。在寻找“对等”或“相似”说法时,要特别警惕“假朋友”(false friend), 切不可望文生义。例如,把“金砖”译成“gold brick”就属于这类错误。因为现在英美人说 gold brick 指的都是“假金砖”,“赝品”。[1] 显然,在翻译时多考虑“功能相似”的译法,将有助于避免因逐字死译产生的偏差。例如,我国几乎所有词典都将“挂号信”译成“registered letter”,其实美国英语中与“挂号信”功能相似的说法应该是“certified mail”,而“registered mail”的功能对等的说法则是“保价信”。[2]

 

本文只从一些名称的译法入手,对“功能对等”或“等效翻译”进行了初步探讨。文中所举的一些例子说明,“对等”、“等效”与“信、达、雅”标准一样都是译事之大难。在使用不同语言的国家中,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宗教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要在两种语言中找到真正“功能对等”的表达法实属不易。这一点在汉语和西方语言的对译方面尤其明显。

文中所举的许多词语的译法已被广泛接受,成了固定译法。其实它们也只是“部分功能对等”或“功能相似”,并非完全“功能对等”。只有意识到这一点,对译文才能有个切合实际的合理的评判标准,译者在“山穷水尽疑无路”时,才可能找到“柳暗花明又一村”。

总之,不管人们对“功能对等”理论的看法如何,“功能对等”还是给了我们一些不可否认的重要启示:翻译工作者在掌握两种语言的同时,还要掌握好两种不同文化和其它必要的知识,多考虑寻找在另一种语言中最接近的“对等”或“相似”说法,翻译时才能左右逢源。

                                      

主要参考文献:

 陈福康,1992,《中国译学理论史稿》,上海: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董史良,1997,“对当前翻译理论的思考”,《中国翻译》第6期。

金隄,1989,《等效翻译探索》,北京: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劳陇,1990,“‘殊途同归’——试论严复、奈达和纽马克翻译理论的一致性”,《外国语》第5期。

王佐良,1989,《翻译:思考与试笔》,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Bejoint, Henry. 1994. Tradition and Innovation in Modern English Dictionarie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Nida, E. A. 1964. Toward a Science of Translating. Leiden: E.J. Brill.

Nida, E. A. And C. R. Taber. 1969.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ranslation. Leiden: E.J. Brill.

Nida. E,A. 1993. Language, Culture and Translating.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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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详见拙文“论语境和联想意义”,《福建外语》1998年第1期。

[2] 详见拙文“‘挂号信’和‘保价信’译法探讨”,《中国翻译》199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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