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以下简称新规)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警方将于26日17:00到30日上午7:00对全省驾驶证数据进行转换及系统升级。
在系统升级期间,车管、驾管、交管等部门停止受理所有相关业务。其中,车管、交管部门3月26日17:00到29日8:00停办所有业务,29日8:00开始正常办理业务;驾管部门3月26日17:00到30日7:00停办所有业务,30日8:00开始正式启用新系统办理业务。停办业务期间,群众前来办理业务,警方将先受理待系统升级后再办理。
5类残疾人可圆驾车梦
新规规定5类残疾人可驾驶汽车,分别为:左下肢残疾人员,可申请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C2);右下肢残疾人员,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双下肢残疾人员,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有听力障碍人员,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申请小型汽车准驾车型(C1)或者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C2);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人员,可申请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C2),也可申请小型汽车准驾车型(C1)。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改装、辅助装置产品质量认证,残疾人身体残疾评估及驾驶技能培训规范等工作。警方提醒,残疾驾驶人驾车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安全礼让残疾人机动车。
新推7大便民措施
新规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
取消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间隔时间限制。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缩短30天等候时间。
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取消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无须回户籍地申领。
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救济措施。目前规定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过1年的,车管所将注销其驾驶证。新规增加救济措施,规定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2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恢复驾驶资格。恢复驾驶资格后,保留原驾驶证的准驾驶车型,驾驶人原来的驾龄连续计算。
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及大型货车的驾驶人体检周期,由每年1次调整为每2年1次。
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向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可由本人也可由他人代为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日期开始计算。需注意的是,驾驶证有效期或体检周期已过期,延期期间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扩大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但只允许代理人代办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不允许代替驾驶人参加身体检查,驾驶人身体检查必须由本人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
减少交通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3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直接扣12分
新规明确提出,驾驶员如有包括酒后驾驶在内的3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直接扣满驾照的12分,驾驶员“回炉”学习直到合格,才能重新拥有驾照。
严格补领驾驶证规定。规定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违反规定将被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或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若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却仍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追究相关责任。
健全驾驶证审验规定。对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参加教育和考试的,车管所不予换发驾驶证。
38项交通违法记分项目看仔细
新规新增3类交通违法行为: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调整后的违法记分项目分别是: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6项):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2.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5.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6.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9项):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2.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4.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6.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7.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9.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11项):1.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2.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3.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5.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6.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7.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8.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逆向行驶;9.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10.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8项):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2.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4.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5.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6.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7.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8.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4项):1.不按规定使用灯光;2.不按规定会车;3.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取消12类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和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或二轮摩托车载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或者特种车辆、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反警告标志和警告标线指示、驾驶机动车时观看电视、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