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200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取消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省份的资格审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取消省级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资格审批”的决定,结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实际情况,现就结束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以下简称文凭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束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取消文凭考试,是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此要加强领导,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向社会、学生家长以及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本通知下发后,教育部不再对文凭考试试点省份进行资格审批;已具有文凭考试试点资格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再对文凭考试试点机构进行资格审批,并切实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三、为保证此项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已具有文凭考试试点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2004年可继续适度招收文凭考试学生,自2005年始,所有进行文凭考试试点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一律终止招收文凭考试学生。
四、2004年秋季入学的及2004年前已在学的文凭考试学生,仍继续执行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教成[1996]10号)的规定。
五、原进行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是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组成部分。各地要继续利用好这一资源,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引导其采取其它教育形式,为发展教育事业作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