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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www.hrexam.com   更新时间:2007-02-21 点击: 【字体: 】 加入收藏 关闭本页
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榕教人[2007]1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推进我市教育健康、协调、和谐发展,现将2007年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户籍在福州地区的2007年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综[2006]34号)文件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目前尚未收到有关收费标准文件,今年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另行通知。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时间安排

1、2月1日福州市教育局召开有关院校经办人会议,商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2、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应于4月底前向所在院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材料。所在院校(单位)应将《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和申请人的基本材料于5月底前统一报送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个人不予受理。
体检时间由各有关院校与省教育厅指定的福州市一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商定。(地址: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90号)
3、户籍在福州地区的外省、外地区院校2007年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院校所在地未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于7月16日-20日在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报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56号),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福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院校或申请人。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和应具备的学历

1、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或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大专以上学历。
2、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学教师资格和中专学校教师资格填报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相一致。

四、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二寸免冠近照(黑白、彩色均可)4张。用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张(自行贴好),申请人《体检表》1张(自行贴好),另交《教师资格证书》相片1张。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申请人体检表》一份。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由所在院校(系)填报)
5、毕业证书复印件和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下载的学历证明。(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必须提供)
6、身份证复印件。
7、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后装入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材料袋》。复印件必须经所在院校(单位)或认定机构依法验证,经办人签名并加盖院校(单位)或认定机构印章的方有效。
各院校(单位)和申请人,倘若漏报有关材料,认定机构认定时不再通知补报,其责任由申请人和所在院校(单位)负责。

五、收费标准

1、今年福州市教育局开展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经费,不再向申请人收取,由福州市财政部门核拨。
2、根据闽教办师[2006]3号规定的体检项目,医院按榕价服[2005]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予以优惠,每人收取体检费90元(不含专科进一步检查),由各有关院校代收后统一缴给医院,医院开给发票。

附件:《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福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二月五日
附件:
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一、体检标准
第一条  体检分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条  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不合格。
第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型肺TB、浸润型肺TB、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核病:肾TB、骨结核、淋巴结TB、腹膜TB,
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
(一)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ALT、AST、GG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ALT、AST、GG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合格。
(二)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大、小三阳)、肝功能正常、HBV-DNA测定值正常,合格。
(三)申报学前教育专业的,乙肝病毒携带,不合格。
(四)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功能或较大的良性肿瘤、急性肝炎、肝硬化,不合格。
第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缺血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或后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第七条  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律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第八条   心电图检查重度心律失常的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窦性心动过缓,心律每分钟55次以上,血压正常;
(二)窦性心律不齐;
(三)偶发房性早搏或室性早搏。
第九条  凡有下列生理缺陷者,不合格。
(一)肺叶切除,肺不张;
(二)BP≥140/90mmHg(18.66/12Kpa)或BP≤86/56mmHg
(11.46/7.46Kpa)
(三)SBP≥160mmHg(21.33kpa)或≤80mmHg(10.66Kpa)
(四)DBP≥90mmHg(12kpa) 或≤50mmHg(6.66kpa)
第十条
(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不合格。
(二)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4.9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  两耳听力耳语均低于4M或一耳听力耳语低于
4M、另一耳全聋,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两上肢不等长超过5㎝,脊柱侧弯超过4㎝,肌
力3级以上、胸廓畸形、肢残或体残者,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严重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
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的,不合格。
第十四条  面部畸形、身体暴露部分有较大面积疤痕、明显
纹身的、血管瘤、白癜风、影响形象或功能的黑色素痣、不合格。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一)若有发音异常,应作进一步检查声带;
(二)若有心律失常、心脏杂音明显,应作进一步检查24小时动态ECG或心脏彩超;
(三)胸部透视有异常,应作进一步检查X线胸部拍片或肺部CT扫描;
(四)乙肝病毒携带者,应作进一步检查HBV—DNA定量;
(五)若有肝脾肿大或腹部占位性病变,应作进一步检查B超或CT扫描。
第十六条  结蹄组织疾病(胶原性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代谢综合征、糖尿病、甲状腺功能障碍、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类风湿性关节脊柱强直、急、慢性骨髓炎及后遗症的,不合格。
第十七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   HB男性≥9g/dl,
女性≥8g/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的,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
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急、慢性肾炎、肾盂肾炎、多囊肾,不合格。
第二十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
不合格。
二、体检项目
1、普检(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身高、体重、血压)
2、抽血检查:肝功普查、乙肝两对半、血常规
3、心电图
4、X线胸部透视
5、静脉采血
以上体检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三、体检要求及注意事项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是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具体责任人,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要求体检队伍要相对稳定,以便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3、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若设有专门体检中心,并有体检业务专车,可以上门体检,提供方便,服务教师。
4、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根据体检单位的要求,科学安排体检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福建省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发现情况特殊者必须作进一步检查,要及时通知体检单位和体检本人。如发现情况非常特殊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注意维护申请人的隐私权。
5、各级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联系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工作安排,把新修改的《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交给指定体检医院,与体检医院协商确定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的时间与相关安排。
6、组织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的有关部门(学校)要尊重体检医院的安排,参加体检的申请人要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听从医生的指导,配合护士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特别要注意安全。
7、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是严肃的工作,相关部门都要实事求是,严把体检质量关,不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教师资格外,还要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8、要认真填写《体检表》(表式见附件1),要盖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公章,所贴相片务必是本人正面近照,一定要填写个人联系电话,以便医院发现特殊情况时能及时通知本人。体检结束后,务必将体检表格统一交医务人员。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福建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解释。

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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