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同等学力考生的报考工作,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入学质量,现根据教育部及我省硕士研究生招生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同等学力考生的种类
㈠获得国家承认大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2年以上,达到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
㈡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㈢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我校对同等学力考生的业务要求
报考前(10月31日前)须出具在公开刊物(有CN号,不含报纸、增刊)上发表的与报考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不少于4000字,须是第一作者)原件,并于11月20日前寄送至我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准予参加考试。
三、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的通知》的规定,党校学历不作为报考研究生的学历依据。
四、招生专业目录上注明不招同等学力考生的专业,对生源有特殊要求,谢绝同等学力考生报考。
五、复试时,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还须出具成人高校教务部门的介绍信、盖有省级招办公章录取花名册的复印件,方准予参加复试。
六、复试时,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笔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每门以100分为满分,以60分为合格。加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本规定如与国家当年的招生文件精神不符,以国家招生文件为准。
八、凡报考我校的同等学力考生均须遵守,否则不准予参加考试,不准予参加复试,不予录取。
九、本规定由我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二○○七年八月十九日